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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汪松军与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松军,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923号原告:汪松军,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春,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44527421F。法定代表人:张明伟。原告汪松军与被告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鞋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俞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松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达鞋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汪松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5437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起为被告公司进行鞋帮加工业务,经双方结算至2017年6月6日止,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加工费54375.7元。被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给原告,以证明���款事实。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加工费。被告美达鞋业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汪松军根据美达鞋业公司的要求为其加工鞋帮业务。2017年6月6日,美达鞋业公司向汪松军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确认截止2017年6月6日止,美达鞋业公司共欠汪松军制帮加工费54375.7元。后经汪松军催讨,美达鞋业公司分文未付。本院认为:汪松军根据美达鞋业公司的要求为其加工鞋帮业务,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美达鞋业公司尚欠汪松军加工费54375.7元的事实,有美达鞋业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和汪松军的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可。双方结算时未约定款项的履行期限,美达鞋业公司应在汪松军催讨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支付。故汪松军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美达鞋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松军加工费5437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汪松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严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