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住河北省滦平县。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1,住河北省承德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住河北省承德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邢某,住河北省承德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上午,因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王某3之间存在纠纷,王某1想去教训王某3,王某1便找到被告人王某2,王某2又叫上被告人邢某,三被告人与王某1的对象杨某1坐车来到滦平县付营子镇头道河村平房找王某3,当时没有找到。当日中午,王某1找来网友陈某,陈某带上其朋友被告人周某;王某2找来金磊,金磊带上其弟弟金阔;杨某1叫来其妹妹杨某2一起到东营村一家饭店喝酒吃饭,之后,王某1一行九人开车要去双滦唱歌,当日16时许,在付营子镇头道河村平房G101公路环岛处,王某1找到王某3,并从副驾驶上了王某3的车,二人产生口角后,王某1、王某2、邢某、周某对王某3进行了殴打,王某3被打后下车跑进付营子派出所。后王某3回到G101公路环岛处,王某1等人二次返回环岛处,由王某2、周某、邢某用拳、脚对王某3身体进行殴打,王某3倒地后王某2、邢某继续用脚踢、踹王某3;周某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了王某3两下,之后王某2等人离开现场。2017年1月18日,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3的伤情为:右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王某2、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赔偿了王某3因伤所受损失,王某3对其行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1、王某2、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因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王某3之间存在纠纷,王某1想去教训王某3,王某1便找到被告人王某2,王某2又叫上被告人邢某,三被告人与王某1的对象杨某1坐车来到滦平县付营子镇头道河村平房找王某3,当时没有找到。当日中午,王��1找来网友陈某,陈某带上其朋友被告人周某;王某2找来金磊,金磊带上其弟弟金阔;杨某1叫来其妹妹杨某2一起到东营村一家饭店喝酒吃饭,之后,王某1一行九人开车要去双滦唱歌,当日16时许,在付营子镇头道河村平房G101公路环岛处,王某1找到王某3,并从副驾驶上了王某3的车,二人产生口角后,王某1、王某2、邢某、周某对王某3进行了殴打,王某3被打后下车跑进付营子派出所。后王某3回到G101公路环岛处,王某1等人二次返回环岛处,由王某2、周某、邢某用拳、脚对王某3身体进行殴打,王某3倒地后王某2、邢某继续用脚踢、踹王某3;周某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了王某3两下,之后王某2等人离开现场。2017年1月18日,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3的伤情为:右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王某2、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3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1月9日中午陈某开车带着我去东营村一家饭店,一起吃饭的有王某1、杨某1、小龙(指邢某)、金磊、金阔等人,我们喝了大概两斤白酒,我有半斤就醉得很厉害,我只记得饭后我们一行人要去双滦唱歌,路过付营子转盘处时我们将一个开出租的人(指王某3)打了,开始是王某1先坐上了王某3车,然后杨某1就叫我们说打起来了,我们就下车了,王某1和王某3在车上相互撕扒,别人咋打的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坐车走了。过了一会我们的车又回到转盘,我印象当中王某3倒在地上,我、王某2、小龙��指邢某)、王某1一起踢、踹王某3,后来不知谁说捡旁边棍子,于是我在旁边捡起一根木棍打了王某3两下,当时王某3用手护着头部,那两棍子都打在王某3的手部,打完我们就去双滦唱歌去了。一起打王某3的有我、小龙(指邢某)、王某2、王某1。2、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8日有个男的通过微信骂我,后通过陈某知道是付营子乡头道河村的王某3,当天我和王某3在电话里吵了几句。第二天我找上王某2想一起去教训一下王某3,王某2又叫上他的朋友邢某,加上我对象杨某1一起去付营子头道河王某3开出租车经常等人的地方,但我们没有找到他。快到中午时,我张罗王某2等人吃饭,我又找来我的网友陈某,陈某带来他的朋友周某,喝完酒吃完饭,我们坐着两辆车打算去双滦唱歌,在我们经过头道河转盘处时,我下车上了王某3的车上���他说话,我当时喝的太多,只记得王某3后来跑去了付营子派出所,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1月9日早上王某1找我说王某3在微信里骂他,让我一起去吓唬吓唬他,我又找上邢某一起去的头道河,因为我知道王某3是开出租的,去了没有找着就去吃饭了,吃饭时我又找上金磊和金阔,王某1又找上陈某和周某,我们喝了不少酒,饭后坐上两辆车去双滦唱歌,走到头道河平房转盘时,王某1的对象杨某1打电话对我说王某1上王某3的车了,因为喝点酒,比较冲动,我、邢某、周海鹏下车就要去打王某3,但王某3跑下车去派出所,我们没有打着他。后我们分两车离开现场了,离开时因我坐的陈某车和邢某开的车走的方向不一样,我们又返回追他们车时在转盘处遇到了王某3,我打电话把邢某叫回来,邢某车回来后,邢某先用拳头把王某3打倒在地,然后我、邢某、周某对他踢、踹,周某还用一根木棍打了王某3的胳膊两下。我是王某1找来让我帮他吓唬王某3,帮他出出气。4、被告人邢某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在王某3车上的时候我用脚踹了王某3腿部一脚,我事后听王某1说他在车上打了王某3两个耳光。第二次在转盘附近我先是将王某3拽倒在地,然后我、王某2、周某一起用脚踢、踹王某3,后来周某还用棍子打了王某3两下。我是王某2叫来的,我事后听王某2说,王某1与他来付营子乡就是为了打王某3的。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我的车停在头道河村转盘处,当时杨某1的对象王某1坐上我车子副驾驶位置对我说跟我说点事,说完用胳膊搂住了我的脖子,接着有三、四个男子用拳头开始打我头部,我��车上跑下来后就去了付营子派出所,有三个人还追我到派出所,其中一个还捡起一块砖头要打我,但没有打着,就都离开了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没有找到警察就来到派出所大门口,看到一男子在踢我车,我怕他们再打我,就没有过去拦,一会他们坐两辆车就走了,就打电话报警回到转盘处,过了一会打我的那些人又回来了,他们见到我后就直接上来打我,参与打我的有五六个男子,我当时被打倒在地,后来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打我的五、六人中我只认识王某1,大概一个星期前打我的那些人当中一男子与我有点矛盾,是因为在长山峪他车把我车反光镜刮了,他赔了我一百块钱,但我也不确定是不是因为这事。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与王某1的小姨子杨某2是网友,当天王某1让我与杨某2见面,约好地点后,中午时我开车带着周某去东营一个饭店吃饭,在饭店见到王某1、杨某1、杨某2、雪敏(指王某2)、小龙(指邢某)、金磊及其弟弟,共计九个人,吃饭时王某1说她与王某3有仇,让我带着雪敏、小龙去找王某3没有找到。饭后我们去双滦唱歌,我开车拉着王某1、杨某1、周某,其他人坐雪敏的车,雪敏车走在我车前面,走了一会儿,王某1给雪敏打电话让他在付营子转盘停下车,他要去找王某3。两车人都下了车,当时王某3的车在转盘附近停着,王某1上了王某3车的副驾驶位置我们其余人在转盘附近呆着,过会杨某1说王某1与王某3在车里打起来了,当时我们就都到王某3车处,雪敏、小龙打开车门就打王某3,撕扒一会后好像也没有打到,王某3下车就跑向派出所,周某与雪敏追着王某3也跑进派出所,我怕打架也跟了去,在派出所院里周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吓唬���某3,但没有打,我们三人就离开了派出所,雪敏与小龙又到王某3车处分别用脚踹车几脚,后我们就开车离开了。当时雪敏、周某、杨某1坐我车,其他人坐的那辆车,我开车走不远,杨某1接个电话,让我再返回去找王某3,雪敏也张罗再去找王某3,我开车又返回去看到王某3在转盘东北角打电话,接着雪敏、小龙、周某就下车直奔王某3去了,雪敏先推下王某3,接着小龙打王某3头部一拳,直接将其打倒在地,王某3在地上用手抱着头,他们三人就一起踢踹王某3,当时很乱,具体打在王某3哪里记不清了,周某不知从哪拿来一根木棍,打王某3头部,因王某3正用胳膊护着头部,木棍打在其胳膊上,当时王某3没有还手打任何人,我、杨某1、杨某2将他们拉开后就都去双滦唱歌了。参与打王某3的就王某2、小龙、王某1、周某。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一共打了两次,第一次我看见王某1在王某3的车上打了王某3,事后听王某1说打了两个耳光,我经王某1拽下车,这时王某2、小胖子、长山峪两个人就打王某3,咋打的没注意;第二次王某1没有参与,因为我拦着没让他下车,打王某3的是一起吃饭的王某2、小胖子、长山峪两个人,他们一起对王某3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头部两侧没有头发的男子还用一根木棍打王某3两下,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没有看清。王某1打王某3就是因为王某3在微信里骂了王某1。3、证人杨某2、姜某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的打架时间、地点及经过与证人杨某1、陈某证实的内容和四名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四、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四名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到案经过证实周某系传唤到案;王某1、王某2、邢某系主动到案。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打架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概貌。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3右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3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6、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王某3收到周某等人的赔偿款共计6万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四被告人均无异议,结合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1、王某2、邢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四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四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1、王某2、邢某犯罪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双利人民陪审员 张本良人民陪审员 万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艳 楠书 记 员 李 朋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