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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莉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莉芳,王军,杨淑娟,周建,彭辉辉,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郭莉芳,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淑娟,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辉辉,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31层B-3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335658E。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莉芳申请执行王军,杨淑娟,周建,彭辉辉,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军,杨淑娟,周建,彭辉辉,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1958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朱 毅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23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贾欣、朱毅、钱双平书记员:李玉成贾欣:本院在执行郭莉芳申请执行王军,杨淑娟,周建,彭辉辉,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杨淑娟,周建,彭辉辉,安徽怡和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19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朱毅: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钱双平: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195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