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佑新与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佑新,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289号原告:蒋佑新,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泰路D1支路,组织机构代码79837763-1。法定代表人林泉,总经理。原告蒋佑新与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光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能光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佑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嘉能光电公司支付其工资、社会保险费88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嘉能光电公司拖欠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工资81010元、拖欠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社会保险费7000元,至今未付。嘉能光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未作书面答辩。蒋佑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资欠条,本院开庭进行了质证,对蒋佑新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嘉能光电公司拖欠蒋佑新工资、社会保险费88010元有工资欠条证实,嘉能光电公司应予支付。嘉能光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共欠蒋佑新工资、社会保险费8801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蒋佑新同意该5元受理费由其代垫,由蒋佑新向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主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雅文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