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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月荣与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荣,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民初1111号原告赵月荣,女,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赵成国,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成国,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月荣与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月荣、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从借款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成国系原告女婿,在其与原告女儿冯芳共同生活期间开办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5日、8月3日、12月28日,2014年3月16日、6月5日、7月1日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原告考虑到帮助闺女就借用给被告了。现被告赵成国已和原告女儿离婚,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口头辩称,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给付。被告赵成国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个人暂时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六张借条证实,二被告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证实本案事实,均具有证据效力。根据以上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了利息。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履行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偿还欠原告赵月荣借款本金230万元。二、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给付原告赵月荣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