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怀志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李笑涵、石欣、石会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志,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李笑涵,石欣,石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304-2号申请执行人郭怀志,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石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笑涵,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石欣,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石会军,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执行郭怀志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李笑涵、石欣、石会军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在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后营村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鲁国用(2013)第XXXX号、鲁国用(2013)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号为鲁国用(2013)第XXXX号、鲁国用(2013)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上的地面附属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