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连蚵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蚵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421号申请人:连蚵客,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连皇辉与被告连东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连蚵客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连蚵客称,其系连东明的父亲,愿意作为被告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请求连皇辉撤回对连东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连蚵客以其系连东明父亲为由,自愿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请求连皇辉撤回对连东明的起诉,连皇辉表示同意。连蚵客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蚵客替代连东明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连东明退出诉讼。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