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苗泽青与岳贵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泽青,岳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苗泽青,男,汉族,榆社县云竹镇人,农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岳贵明,男,汉族,榆社县人云竹镇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苗泽青与岳贵明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文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贵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迎春南路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