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祝某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71号原告景某某,女。被告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国土资源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0741263895A。法定代表人何祥君,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栋,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祝某,女。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又新,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祝某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景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