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3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伟义、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伟义,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3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253461560。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伟义,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伟义、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伟义、黄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456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负担原案件受理费7105.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927.00元。但被执行人陈伟义、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黑7103执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汤原县东湖城2商服房产:1号楼3号商服(面积178.38㎡)、1号楼4号商服(面积190.24㎡)。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2户商服房产,2户商服房产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后流拍,法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接受2户商服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伟义、黄丽的汤原县东湖城1号楼3号房产和1号楼4号房产作价134362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抵偿欠款本金1045600.00元、案件受理费7105.20元、案件执行费12927.00元,剩余277995.80元抵偿全部利息)。汤原县东湖城1号楼3号商服房产、1号楼4号商服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龙审判员 唐洪武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隆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