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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张友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张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负责人姚晓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攀,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友民,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9854.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友民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南市西五路支行5000元;后每年2月底前、8月底前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南市西五路支行5000元,直至本息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友民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