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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娜娜、刘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娜娜,刘佳,李颖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69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娜娜,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米兰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颖娜,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田娜娜、刘佳因与被申请人李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田娜娜、刘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娜娜、刘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娜娜、刘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