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娜娜、刘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娜娜,刘佳,李颖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69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娜娜,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米兰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颖娜,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田娜娜、刘佳因与被申请人李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田娜娜、刘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娜娜、刘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娜娜、刘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