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长平、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平,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97号原告:张长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9651049XY。法定代表人:张非恒。原告张长平与被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长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柱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