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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幸文、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幸文,胡琴,胡崇适,胡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90号申请人:胡幸文,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胡琴,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斌、万冲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胡崇适,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胡胜燕,女,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幸文、胡琴诉被申请人胡崇适、胡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幸文、胡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崇适、胡胜燕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胡琴、胡幸文提供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XXX号蓝天郡XX号楼XX单元XX室、坐落于南昌县南隔堤外3.5公里东莲路北金沙二路以西(中新.幸福时光一期)XX幢XX单元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崇适、胡胜燕在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胡琴、胡幸文名下的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XX号蓝天郡XX号楼XX单元XX室、登记在胡琴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县南隔堤外3.5公里东莲路北金沙二路以西(中新.幸福时光一期)XX幢XX单元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奋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