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徐荣良、臧玉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徐荣良,臧玉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铭,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荣良,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发,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玉千,女,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荣良、臧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钜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吴嫒婷审判长 陈显微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剑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