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与张丁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南省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张丁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00639470-9,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柳才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丁胜,男,39岁,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汨环申字(2017)0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汨环罚(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张丁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时执行被执行人张丁胜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汩环罚(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丁胜罚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汩罗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汨环罚(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丁胜罚款30000元准予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汩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丁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加处罚款30000元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张丁胜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徐干辉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