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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献与许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许再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65号原告:王献,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再福,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与被告许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献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