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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常俊杰与王军旗、苏训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杰,王军旗,苏训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758号原告:常俊杰,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旗,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训忠,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俊杰与被告王军旗、苏训忠合伙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常俊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杰撤回对被告王军旗、苏训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常俊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