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锋,男,汉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钰伟,男,该公司董事长。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084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