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赵家初、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初,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桂九大,韩文,柳州雍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家初,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321198112063013。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桂九大。被执行人桂九大,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证件号码432930196906077319。被执行人韩文,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证件号码460100196603101854。被执行人柳州雍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18号二区9栋3号。法定代表人韩文。赵家初与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桂九大、韩文、柳州雍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由于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