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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张梦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张梦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吴宏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梦寒(CHANGMENG-HAN),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执66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梦寒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006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同日,竞买人徐娜(身份证号码)以388万元人民币最高价竞得,并已于2017年8月9日交清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梦寒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0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徐娜所有【权证号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娜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梦寒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006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上述房地产如有轮候查封的,均作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处理,一律自动解除。同时停止办理以原所有权人张梦寒为主体的对该房地产的查封。三、注销该房地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为买受人徐娜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登记【权证号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