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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贺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贺世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60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世伟,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贺世伟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世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贺世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