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树斌,李爱华,刘树河,汪延青,张玉海,郭开菊,王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树斌,男,198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8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树河,男,197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延青,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玉海,男,1968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开菊,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生亮,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