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田井财与韩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井财,韩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田井财,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松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晓辉,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井财与被执行人韩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吉07民终125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92263.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交执行费642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125号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