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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何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69号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路北段(沭中名苑,水岸花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范士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逊军,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