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何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69号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路北段(沭中名苑,水岸花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范士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逊军,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沭康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