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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军鹏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鹏,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鹏,男,工人,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周翠芳,女,汉族,系杨军鹏之母。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胡育红,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乐,系该公司行政主管。申请执行人杨军鹏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军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963.9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