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584号原告蒋祖毫诉被告蒋袓月、谢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毫,蒋祖月,谢双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584号原告:蒋祖毫,男。被告:蒋祖月,男。被告:谢双兰,女。原告蒋祖毫与被告蒋祖月、谢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蒋祖毫诉称,2007年农历十二月,被告结亲缺钱拿原告放在其堂侄蒋作武处人民币1500元及现金900元,合计2400元;2008年6月,被告在深圳以怀孕没发工资为由,拿原告银行卡取走600元;2008年被告叫原告垫付农村合作医疗及养老保险金500元;2014年被告建房期间叫原告打井,原告代付炮工费850元整;2014年12月原告帮白芒萤镇小新坝村打井,被告拿走打井费2700元整,及原告叫大祖脚村李昌友从广东带回的工资1000元,合计3700元,扣除被告打井7天半工资1500元,尚欠2200元;2015年春节后,被告小孩上学缺钱拿走白芒营大门山王步田叫原告打井的打井费1000元,小新坝黄启旺1000元,合计2000元;2016年被告打工无车费向原告借800元,12月被告动结石手术叫原告从柜员机上取3000元另加200元现金,冬至时被告称原告猪肉折币470元另补30元计500元,合计4500元;2017年4月17日、7月17日被告谢双兰两次砸烂原告家什、门窗计500元整,7月17日被告打伤原告女友杨胜珍医药费计1000无,合计1500元。2007年12月至今被告欠原告各项总计14550元,今年农历五月份被告叫堂兄蒋祖敏过手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25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上述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为案件管辖问题,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祖毫与被告蒋祖月、谢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属本院白芒营人民法庭管辖,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原告)蒋祖毫撤回与被告蒋祖月、谢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退给原告蒋祖毫。审 判 员 王怀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