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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继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继东,魏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谭继东,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广强,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继东与被执行人魏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魏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继东货款五万九千元;二、魏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继东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自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以五万九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谭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一元,由原告谭继东负担二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魏广强负担六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谭继东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继东与被执行人魏广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案款由魏广强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