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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季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浙08执恢46号被罚款人:季土华,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何雪红(曾用名何锡宏)与季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季土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对季土华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8月2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