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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振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643号起诉人:董振军,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刘少芬,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丽容,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董振军诉被起诉人一陈如贤、被起诉人二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起诉人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6年12月1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陈如贤就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江大道北8号8栋201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起诉人购买该房屋,该房屋买卖状况为产权按揭抵押,约定由被起诉人陈如贤向被起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塘支行”)申请提前还款。合同履约过程中,被起诉人陈如贤背着起诉人,于2017年1月4日向被起诉人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氪公司”)借款而将该房屋抵押给快氪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起诉人陈如贤明知涉案房产已经出售给起诉人,却不顾损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背着起诉人擅自与快氪公司进行二次抵押,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后被起诉人陈如贤因房价上涨而不肯与起诉人与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陈如贤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无奈,起诉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被起诉人陈如贤继续履行合同等。现该案仍在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之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起诉人同意代为被起诉人陈如贤清偿其所欠被起诉人快氪公司债务和所欠工商新塘支行的债务以消灭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以便起诉人与陈如贤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起诉人代为被起诉人陈如贤向被起诉人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万元,以借款合同等单据确定的数额为准)。二、判令起诉人代为被起诉人陈如贤向被起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偿还所借贷款本金及利息(约76万,以借款合同等单据确定的数额为准)。三、判令三被起诉人立即到广州市增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新塘镇东江大道北8号8栋201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四、判令被起诉人陈如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增城区××大道北××房。起诉人虽然与被起诉人一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对于被起诉人一与被起诉人二、三之间的抵押贷款关系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董振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