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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正宙与李金社、黄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宙,李金社,黄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45号原告:刘正宙,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金社,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漠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刘正宙与被告李金社、黄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正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宙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宙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刘正宙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升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