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正宙与李金社、黄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宙,李金社,黄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45号原告:刘正宙,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金社,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漠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刘正宙与被告李金社、黄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正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宙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宙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刘正宙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升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