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聂小琼与吴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琼,吴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81-1号申请人:聂小琼,女,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家富,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聂小琼与被执行人吴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吴家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的冻结,可以支付。二、扣划被执行人吴家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账号:231900192910001549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