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倩、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倩,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倩,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玲,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西北侧铜锣湾广场C区J401A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高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高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