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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陈汝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陈汝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4民初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1786835-2。负责人:梁美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芬、莫家辉,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汝开,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要支行)诉被告陈汝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小额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高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莫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汝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高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汝开立即向农行高要支行还清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44.41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594.16元(暂计至2016年12月13日),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8538.57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还清透支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汝开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汝开于2015年2月4日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卡号:62×××03。陈汝开于2015年3月7日及之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等透支,但没有按申领信用卡章程还清透支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给农行高要支行。截至2016年12月13日,陈汝开累计拖欠农行高要支行透支款本金6944.41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594.16元,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8538.57元。虽经农行高要支行多次催收,陈汝开仍拒不归还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陈汝开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汝开于2015年2月4日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表落款处填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的内容后,并在“主卡申请人签名”栏处签名。该申请表附有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及收费标准,约定了相关条款内容,其中收费标准列表中反映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陈汝开在依上述申请并领取了由农行高要支行发出、卡号为62×××03的信用卡后,自2015年3月7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但没有依上述申请表、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归还其透支款本息给农行高要支行。截至2016年12月13日,陈汝开累计拖欠农行高要支行透支款本金6944.41元、利息1017.04元、滞纳金403.37元、手续费173.75元,合共8538.57元。以上欠款经农行高要支行多次催收,陈汝开仍拒不归还,农行高要支行遂于2017年1月1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农行高要支行举证了陈汝开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开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交易流水、催收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陈汝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农行高要支行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没有异议,且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陈汝开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信用卡,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透支后,没有依约归还透支款本息给农行高要支行而引致本案纠纷。为此,陈汝开应负全责。农行高要支行依照约定要求陈汝开归还透支款、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汝开应归还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给农行高要支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汝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44.41元、利息1017.04元、滞纳金403.37元、手续费173.75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暂计至2016年12月1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还清透支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合计8538.57元清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汝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