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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全君与于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君,于立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92号原告:刘全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星,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全君与被告于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芙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