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全君与于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君,于立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92号原告:刘全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星,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全君与被告于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芙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