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606号原告:夏某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被告:孙某某,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芦海英书 记 员 时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