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莫某1、莫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1,莫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831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殷灿章,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莫某1,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莫某2,女,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王某,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1、莫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某2、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莫某2、王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莫某2、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