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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327号、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327号、4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勇,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文凤村谢家坡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渝碚检刑追诉(2017)1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唐勇犯抢夺罪、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郑富钰、检察官助理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渝碚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唐勇在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1(1933年10月13日出生)佩戴黄金耳环后,遂尾随黄某1至北碚区望月村6号2楼楼道处,乘黄某1不备之机,抢夺其佩戴的足金耳环1对后逃离现场。后唐勇将抢夺的耳环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00余元耗用。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唐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足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26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渝碚检刑追诉(2017)1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7年2月2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勇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X村X组,趁被害人丁某某睡觉之机,进入丁某某租住于该处的房间内,将丁某某放于房间床头的衣服盗出,并从该衣服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后唐勇将盗窃的现金耗用。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唐勇被公安民警盘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勇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勇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X村X组,趁被害人丁某某睡觉之机,进入丁某某租住于该处的房间内,将丁某某放于房间床头的衣服盗出,并从该衣服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后唐勇将盗窃的现金耗用。2017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唐勇在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1(1933年10月13日出生)佩戴黄金耳环后,遂尾随黄某1至北碚区望月村6号2楼楼道处,乘黄某1不备之机,抢夺其佩戴的足金耳环1对后逃离现场。后唐勇将抢夺的耳环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00余元耗用。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足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260元。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唐勇被公安民警盘查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9日,唐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1、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户口证明、归案经过、被抢黄金耳环质保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价认[2017]125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勇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勇退赔被害人黄某1被抢夺耳环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邓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