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宝林与张义乔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林,张义,乔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605号原告:姚宝林,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张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平阳镇。被告:乔巨江,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原告姚宝林与被告张义、乔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巨江经传票合法传唤,被告张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义、乔巨江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义因经营型煤厂向原告姚宝林借款本金7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乔巨江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张义、乔巨江未出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宝林与被告张义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义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乔巨江自愿为被告张义的借款提供担保,其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义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姚宝林借款本金70000.00元;二、被告乔巨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乔巨江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张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张义、乔巨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吕艳红人民陪审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一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