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卢油海、何连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油海,何连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油海(自报姓名),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人何连娣(自报姓名),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卢油海在手机微信上以女性身份,使用昵称“相爱一生”与被害人尹某兵(另案处理)在互联网谈恋爱,当需要通电话及语音聊天时,卢油海就让被告人何连娣以“老公”、“老婆”相称进行通话聊天。期间,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亦多次以“买衣服”、“交房租”等借口向被害人尹某兵索要钱款。至2017年3月15日,被害人尹某兵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油海的“相爱一生”共计人民币24059.88元。当被害人尹某兵得知被骗后,于2017年3月30日11时许,到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居住的深某市宝某区塘下涌综合市场后面出租屋xx栋x楼xxx室内,持一把西瓜刀威胁及控制卢油海、何连娣,后与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将卢油海、何连娣带到惠东县巽某管委会渔业村北巷巽寮湾明月栈xxx号房,要卢油海、何连娣筹款还钱。同年3月31日12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前往明月栈408号房将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油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连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巽寮湾明月栈408号房将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连娣处扣押金色苹果7手机1部;从被告人卢油海处扣押白色苹果5S手机1部,黑色苹果5S手机1部。5、被害人尹某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开始,卢油海以女性身份在手机微信上用微信名为“相爱一生”跟其聊天谈恋爱,偶尔电话和语音聊天则由何连娣接听。聊天过程中,卢油海以生活费等理由多次向其要钱,其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她”约四万多元。2017年3月29日其从涂某娟处得知自己被骗了,就于同月30日11时许到深某市宝某区松岗塘下涌综合市场后门xx栋xxx室找卢油海和何连娣,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吓唬他们让他们还钱。接着其和吴某等人将卢油海、何连娣带到巽某湾明月栈xxx号,让卢油海和何连娣打电话筹钱。次日10时30分许,因卢油海凑不够钱又不肯打欠条,其很气愤,一时冲动就动手打了他。经辨认照片,尹某兵辨认出卢油海、何连娣就是诈骗其钱的人。6、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9日9时许,尹某兵打电话给其说卢油海利用女人在微信上骗了他钱,何连娣在微信上也跟其说卢油海利用微信骗尹某兵的钱。同月30日上午10时许,尹某兵让其到卢油海位于深某市松岗和通路好又多旁xx栋xxx室找卢油海帮忙追债,卢油海承认骗了尹某兵的钱。之后其和尹某兵将卢油海、何连娣带到巽某湾明月客栈xxx房,其负责跟着他们,防止他们逃跑。次日8时许,尹某兵将床拉到门口挡着,然后因为卢油海凑不够钱就吵了起来。尹某兵生气,就打了卢油海。(2)证人蔡某协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11时,“阿某”(尹某兵)打电话给其说他在深圳等欠他钱的人筹钱还给他,还说一起聚聚。然后其和“阿某”还有他的四个朋友一起到巽某明月栈,其住在302号房,“阿某”四人住在xxx号房。第二天早上10时许,因为欠“阿某”钱的人不肯还钱,被“阿某”打了。(3)证人涂某娟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晚上,阮某珍到广州找其,说她老公卢油海出轨的事,还说卢和人合伙以网恋的形式骗尹某兵的钱。第二天,其打电话给尹某兵说卢骗他的事。尹某兵从其处得知卢住在深某市塘下涌综合市场背后一栋民房的x楼。之后,尹某兵告诉其说他找到卢,要把卢藏起来让卢还钱。(4)证人阮某珍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卢油海告诉其在骗别人的钱。2017年3月份,其发现卢油海与别的女人在一起,两人吵了一架。其跑到广州找同学涂某娟,告诉涂其老公找小三的事,还骗人钱。涂说她朋友尹某兵去年也给人骗了钱,就打电话给尹某兵。(5)证人赖某清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下午,尹某兵、卢油海等人到其旅店。期间其看见卢油海和何连娣一直在打电话找人筹钱。7、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卢油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6年8月份开始,其使用女性肖像的微信号“相爱一生”,以女性身份与尹某兵聊天交朋友。一旦要用语音或者打电话,其就让何连娣以谈恋爱的方式跟尹某兵聊天。其以买衣服或交房租等借口,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了尹某兵人民币二万多元。尹某兵得知被骗后,于2017年3月30日11时许手持西瓜刀到其租住地方,并和他两个朋友将其和何连娣带到惠某巽某明月栈xxx号房,让其找钱还给他。第二天,尹某兵因其没有找到钱生气,用拳头打了其。其与尹某兵是好朋友,是其先骗了他,希望可以对尹某兵从宽处理。经辨认照片,卢油海辨认出尹某兵、吴某就是非法拘禁其的人。(2)被告人何连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卢油海用“相爱一生”的微信号假装成女性,跟一个人以“老公”、“老婆”互称,并以“没钱吃饭”等理由骗了该人约人民币两万元。卢油海还让其通过微信语音和电话,以当作该人的女朋友的方式进行聊天。2017年3月30日11时许,被骗钱叫“铁兵”的男子拿了一把水果刀到其和卢油海位于深某市宝某区松岗塘下涌xx栋xxx室的住处,和他两个朋友将其和卢油海带到一间酒店408房,让卢油海找钱还给他。次日早上,因卢油海没有筹够钱,“铁兵”将卢油海打了。经辨认照片,何连娣辨认出尹某兵、吴某就是非法拘禁其的人。8、指认照片及转账清单,证实被害人尹某兵对微信的交易记录清单进行了指认;尹某兵转账给卢油海的微信“相爱一生”的数额合计人民币24059.88元,已经尹某兵、卢油海、何连娣确认并按捺手印。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被告人何连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何连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卢油海、何连娣退赔被害人卢油海经济损失24059.88元。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串号为358768056679624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型号为A1661苹果7手机一部,依法返还给被告人何连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彬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灵玲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