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佳玲与被执行人李��英、何全勇、魏富贵、魏富金、肖洪英、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佳玲,李琼英,何全勇,魏富贵,魏富金,肖洪英,李东华,杨琴,刘艳,徐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佳玲。被执行人李琼英。被执行人何全勇。被执行人魏富贵。被执行人魏富金。被执行人肖洪英。被执行人李东华。被执行人杨琴。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徐有刚。��请执行人谢佳玲与被执行人李琼英、何全勇、魏富贵、魏富金、肖洪英、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318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屋及车辆,但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