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庐山区莲花镇秒智。法定代表人游国强。被执行人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城大道以南、规划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周凯宝。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案款4542760.13元,承担执行费4782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5905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