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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跃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136号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委法定代表人:梁春,办公室负责人。被告:李跃华,男,1963年2月11日生,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