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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振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黄振超,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黄振超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47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振超上诉称:1.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将四被起诉人合法传唤进行询问,并将该四人信息记录在案。上诉人所提交的被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源自公安机关的卷宗,故原审不应以被起诉人故意不接电话、故意不到庭或无法邮寄送达诉讼材料为由认定四被起诉人下落不明。2.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人和中队在案发后向上诉人做出“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案处理”的答复,足以证实四被上诉人是有预谋故意实施的毁坏上诉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上诉人在原审亦已提交了相关的证人、四被起诉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四被起诉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人和中队于2014年11月17答复上诉人的报警称,涉案车辆被撞不属交通事故范畴,建议上诉人向有管辖权部门报案处理。2015年2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在故意的情况下撞车,从现有证据来看,上诉人的车辆被撞属于交通事故,该大队依职权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认定上诉人的车辆被撞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被起诉人伍某负全部责任,上诉人黄振超无责任。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涉案车辆被撞属于交通事故。2.上诉人控告四被起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但仅是推断四被起诉人是故意撞坏其车辆,并没有真实有效的客观证据证实四被起诉人在主观上有毁坏其车辆的故意,故上诉人控告四被起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本案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认为上诉人控告四被起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并裁定对起诉人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