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294E负责人:方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寿州宾馆综合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4343503-2法定代表人:蔡元红,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777元,减半收取8888.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卞九龙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