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7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书明、李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书明,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02号之五被执行人覃书明,男,1988年2月24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4)港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书明、李小军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受害人损失等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1、62×××14有存款,已分别委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予以扣划。此外无房产、车辆、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覃书明、李小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华审判员 王会金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