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程文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程文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号。负责人:罗琳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文竹,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文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程文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汽车分期贷款本金111801.75元及利息,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对被执行人程文竹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赣E×××××,发动机号:CEAT96988)在上述汽车分期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