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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吕长青与董晓冉、董凤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青,董晓冉,董凤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249号原告:吕长青,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冉,男,汉族,住赤峰市。被告:董凤阁,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吕长青与被告董晓冉、董凤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被告董晓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凤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3日,被告董晓冉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董凤阁为担保人,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董晓冉答辩称,我之前借了10000元,打了20000元的条。后来我还了10000元,原告给我打了收条,我弄丢了。被告董凤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日,被告董晓冉在原告吕长青处借款20000元,被告董凤阁为担保人,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晓冉在原告吕长青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董凤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双方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凤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晓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长青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董凤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凤阁偿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董晓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1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长飞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江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