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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323吴爱平与罗蕴江、蒋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平,罗蕴江,蒋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平,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罗蕴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蒋友新,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吴爱平与罗蕴江、蒋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罗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吴爱平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被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229093.25元。蒋友新对罗蕴江上述赔偿义务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元,由罗蕴江、蒋友新负担4645元,吴爱平负担3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373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未查询到俩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俩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查询到俩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