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海、张小静等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张小静,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33号原告刘海,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广西陆川县,原告张小静,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负责人:温有光被告温有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张小静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张小静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用。审 判 长 :何玉森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海 权 来源: